| 索引号: | 14252428/2025-00017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08 |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G15沈海高速连云港赣榆段“2023.2.25”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2023年2月25日,G15沈海高速连云港赣榆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2车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23年2月2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牵头成立G15沈海高速连云港赣榆段“2023.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有关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认定:G15沈海高速连云港赣榆段“2023.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戴某川,苏GPA***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驾驶证号:320723********0053,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4年9月9日,领取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2019年6月6日增驾后领取新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证件有效期至2030年9月9日。
经调查,戴某川的驾驶培训、驾驶科目考试、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均属正常。戴某川本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累积记6分,近三年,共有21起交通违法行为历史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2、隋某,鲁FAQ***/鲁Y0***挂号汽车列车驾驶人,男,汉族,户籍住址:山东省栖霞市**镇**村,驾驶证号:3706281********7031,持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1990年8月28日,证件有效期长期。
经调查,隋某的驾驶培训、驾驶科目考试、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均属正常,但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隋某本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累积记1分,近三年,共有1起交通违法行为历史记录,已处理完毕。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苏GP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1)车辆登记情况:车辆出厂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14年11月4日,登记所有人为戴某川,地址: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登记机关为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车辆检验情况: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第三者强制保险期限至2021年8月14日。(3)车辆交通违法情况:近三年来,该车共有现场处罚记录1条,非现场处罚记录20条,其中有4条违法未处理。
经查,该车辆出厂状况、注册登记证件均合法有效,但车辆未按规定申领年检合格标志,处于逾期未检验状态。
2、鲁FAQ***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1)车辆登记情况:登记所有人为山东省栖霞市**货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东),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6日,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1月16日,登记机关为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车辆检验情况: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该车强制保险及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其中交通强制险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6日,商业险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附加险有效期至2023年7月8日。(3)道路营运资质情况:鲁FAQ***于2020年10月21日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4)车辆违法情况:近三年来,该车共有现场处罚记录2条,均已处理完毕,非现场处罚记录3条,有1条违法未处理。
经查,该车辆出厂状况、注册登记证件、经营许可证件均合法有效。
3、鲁Y0***挂号轩畅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1)车辆登记情况:登记所有人为山东省栖霞市**货运有限公司,出厂日期为2016年11月12日,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2月23日,登记机关为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车辆检验情况: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3)车辆营运资质情况:鲁Y0***挂于2022年6月20日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4)车辆违法情况:近三年来,该车共有现场处罚记录2条,均已处理完毕。
经查,该车辆出厂状况、注册登记证件、经营许可证件均合法有效。
4、鲁FAQ***/鲁Y0***挂号汽车列车运营情况:鲁FA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鲁Y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均为申某民出资购买,以山东省栖霞市**货运有限公司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和营运资质,实际由申某民与山东省栖霞市**货运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合同经营,由申某民控制并管理。
(三)事发路段道路及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15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K781+450处,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境内。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线形平直,双向通行,道路中央以绿化带和金属护栏隔离。单向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机动车道与应急车道以单白实线分隔。事故发生地限速120公里/小时。事发时为凌晨,无路灯照明,道路干燥,路段视线良好。
(四)涉事相关企业情况
山东省栖霞市**货运有限公司为鲁FAQ***/鲁Y0***挂号汽车列车所属公司,2014年8月15日在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工商许可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集装箱道路运输。法定代表人林某乐,有效期为2014年8月15日至2044年8月14日。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人是林某宁,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公司名下除鲁FAQ***/鲁Y0***挂号汽车列车外,还有29辆重型半挂牵引车,16辆挂车。
(五)路面管控情况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管辖路段为沈海高速连云港段760公里至832公里,含事故路段,全长72公里。路面管控采取警车巡逻与视频巡查相结合等方式,2月25日0时至事发时,高速公路一大队共安排5组警力巡逻,累计巡逻时长15小时;大队共有5辆警车,巡逻途经事故现场位置,均未发现存在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
(六)事故其他当事人情况
1、张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723********4635,户籍住址:灌云县**镇**村*组**号,苏GPA***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2、戴某俊,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723********4614,户籍住址:灌云县**镇**村*组**号,苏GPA***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3、任某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723********4619,户籍住址:灌云县**镇**路**号,苏GPA***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4、刘某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28********3417,户籍住址:山东省栖霞市**乡**村**号,鲁FAQ***/鲁Y0***挂号汽车列车乘车人(系车辆另一名驾驶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25日5时31分许,戴某川驾驶苏GP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K781+450处,车辆前部与前方同车道正常行驶的由隋某驾驶的鲁FAQ***/鲁Y0***挂号汽车列车所载箱体及车辆尾部左侧相撞,造成戴某川及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张某、戴某俊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任某林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月25日5时47分,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接到刘某涛电话报警称:在沈海高速由北向南离海州湾服务区还有5.8公里处,小型车辆追尾货车,有人员受伤被困。5时48分,北段路面巡逻组和两组海州湾服务区执勤警力立即前去处警,事故处理民警同时赶赴现场,并通知消防和医疗急救部门配合救援。6时4分,民警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在对受伤人员抢救和现场勘查期间,对事故现场采取临时管制措施,实行道路半幅通行,未发生车辆拥堵状况。7时15分许,事故现场处理完毕,道路恢复通行。期间,公安部门出动6辆警车、12名警力,消防部门出动2辆消防抢险车、20余名消防队员,医疗部门出动1辆救护车。
连云港市公安局迅速组织消防、医疗、交通运输、高速经营管理单位等部门赶到现场,开展人员救治、应急救援等工作。
三、事故调查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调查取证情况
1、车辆行驶情况
戴某川于2023年2月24日19时5分驾驶苏GP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G25长深高速灌云西收费站驶入高速,21时许从山东境内沈海高速大场收费站下高速后,到达黄岛区大场镇驼沟村。2月25日4时许该车从山东境内沈海高速大场收费站驶入高速,5时22分经过G15同三苏鲁省界门架进入江苏连云港,并于5时31分许在K781+450处发生交通事故。期间,苏GPA***号小型普通客车均为戴某川驾驶。
刘某涛驾驶鲁FAQ***/鲁Y0***挂号汽车列车于2月24日22时许载运29件葡萄酒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出发,经204国道于2月25日2时许行驶至青岛莱西牛溪埠收费站入口处,后换隋某驾驶从牛溪埠收费站驶入高速,5时16分经过G15同三苏鲁省界进入江苏连云港,于5时31分许在K781+450处发生交通事故。
2、车辆鉴定情况
连云港连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第0225001号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鲁FAQ***/鲁Y0***挂号汽车列车车辆反光标识性能不合格,车辆尾部左侧刹车灯、行车灯正常有效,其余左侧尾灯无法检测,右侧尾灯齐全有效;2023第0225002号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苏GPA***号小型普通客车因事故造成损坏,车辆前部灯光性能无法检测、车辆刹车性能无法检测。
3、车辆载运货物情况
经连云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过磅检测,证实鲁FAQ***/鲁Y0***挂号汽车列车超载1095kg。经测量,鲁Y0***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载运集装箱的箱体后部超出车辆1.55米,同时箱体超宽0.40米,超高0.41米。
4、酒驾毒驾检测
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3]663号、66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分别证实戴某川、隋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品)字[2023]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记载:送检的戴某川尿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06-单乙酰吗啡成分。
5、死亡原因鉴定
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正达司鉴中心[2023]病鉴字第66号、第67号、第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戴某川、张某、戴某俊均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情况
经调查,戴某川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苏GPA***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与同车道的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未确保安全,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其违法行为和过错在事故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大;隋某驾驶反光标识不合格的鲁FAQ***/鲁Y0***挂号汽车列车上道路行驶,也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一方面原因,装载箱体超长,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加大了事故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其违法行为和过错在事故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认定戴某川负事故主要责任,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戴某俊、任某林无事故责任。
四、有关运输企业和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山东省栖霞市**货运有限公司实地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对挂靠车辆管理较松懈,存在挂而不管现象;疏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载货的箱体长期不符合规定;鲁FAQ***/鲁Y0***挂号汽车列车事发时卫星定位系统数据缺失。经调查,服务该车卫星定位系统的青岛**电子有限公司称该公司动态监控平台于2023年2月23日17时20分14秒后未收到鲁FAQ***的动态数据。山东省栖霞市**货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肇事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在线,对重点车辆监管不到位。
(二)车辆实际管理人存在过错。鲁FAQ***/鲁Y0***挂号汽车列车所载的集装箱是实际管理人申某民在徐州**挂车厂以4.9万元购买。申某民明知其购买的集装箱超长超宽超高,仍然让雇佣的驾驶人载运其上路营运,而且申某民在落实驾驶人、车辆安全监管上流于形式,未认真落实相关规定,所雇佣驾驶人隋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
五、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戴某川,肇事车辆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由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立案。
(二)山东省栖霞市**货运有限公司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2023年4月24日,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抄告栖霞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采取督导检查、联合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立即消除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G15沈海高速连云港赣榆段“2023.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果惨痛,教训深刻,连云港市公安交警部门针对事故中存在的隐患及暴露出的问题,重点加强以下四项工作:
(一)加大重点违法查处力度。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持续开展高速公路重点违法整治行动,严查“三超一疲劳”、随意变道、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开展“亮尾”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货车反光标识、示廓灯、防护设施等不合格、不规范违法行为,定期组织夜间“亮尾”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规范车身反光标识使用,提高夜间车辆辨识度。
(三)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梳理近年高速公路事故多发点、交通易堵点,研判事故特点规律,深度分析查找道路交通环境等方面安全隐患,通过更新重点路段反光轮廓标、安装声光电防疲劳驾驶系统等措施,减少追尾事故发生。
(四)强化网上网下巡逻管控。依托智慧交通工程,加密高速公路视频监控,建设危化品等重点车辆全要素管控平台,通过网上网下巡逻相结合、重点车辆“鹰眼”盯控等措施,提升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能力,确保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连云港市公安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