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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告知书(张国林、相福琴、张俊哲、张昊然)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3-24 11:03:35 浏览次数:   字号:【

迁移户口告知书

2026第13号

 

张国林、相福琴、张俊哲、张昊然

  你们的户口登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11号56号楼1单元201(房产证地址:海州区海宁西路11号茗馨花园G4号楼1单元201室,因该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他人,你们已不具备在该处登记户口的条件。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请你们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如对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有异议,可在上述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海州公安分局朐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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