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连云港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八项措施》解读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8-06-0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5月份,市公安局出台《2018年连云港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八项措施》(连公局〔2018〕136号,以下简称《八项措施》),现就《八项措施》的起草情况,从三个方面作简要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放管服”改革,提升派出所户籍窗口服务质效,更加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更好地服务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根据十九大以及省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系列指示精神,市公安局研究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相关措施。

二、起草过程

2月份以来,按照十九大以及省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系列指示精神,市公安局多轮内部调研、座谈讨论,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开展合法性审查,市公安局5月份印发了2018年连云港市公安局户籍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八项措施》(连公局〔2018〕136号)。

三、主要内容

本《八项措施》主要依据十九大以及省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放管服”改革,对《连云港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户口办理事项,简化证明材料,降低审批层级,提升派出所户籍窗口服务质效,更加方便群众办理户口业务。

(一)免除当场办理户口事项书面申请(微警务办理业务除外)。属于《细则》当场办理的口事项,无需办事群众再提交书面申请(微警务办理业务除外),仅在《户口办理申请呈批表》或《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签字即可。

理由根据户籍改革及“放管服”改革精神,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二)简化非婚生随父(母)申报特殊情形证明。对《细则》涉及非婚生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证记载父、母信息),如存在父母一方失去联系且无法查找特殊情形,派出所凭直接扶养父母一方“如另一方将来主张权利,其无条件配合”书面承诺,经社区民警调查,原父母扶养协议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不再提交;申请随父亲落户,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理由:根据户籍改革及“放管服”改革精神,制定人性化措施,方便群众。

(三)明确《细则》免于提供证明材料情形。通过公安相关系统联网查询或有效居民户口簿已注明的,通过系统截图打印或复印居民户口簿存档,无需提供父母、子女等关系证明。居住证明由租住地公安户籍派出所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无需办事群众提供。

理由:根据户籍改革及“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免证明材料,方便群众。

(四)免除被投靠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同意入户声明。《细则》关于户口迁移相关条款涉及的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同意入户声明,改由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等在申请人书面申请上签字同意即可。

理由:根据户籍改革及“放管服”改革精神,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五)变更离婚回原籍投靠农村地区父母审核标准。《细则》关于“公民因离婚回原籍与父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以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农村迁移条款,改为“公民因离婚回原籍与父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以离婚证登记时间为准)”。

理由:根据户籍改革及“放管服”改革精神,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六)降低6项户口办理事项的审批层级。

1.将《细则》第188条规定的以下3款户口办理事项,由派出所审批改为户籍窗口前台当场办理:

第6款 未满六周岁的姓名变更(非婚生或父母离异除外);

第7款 非婚生随母出生登记申报(出生证仅有母亲信息);

第8款 涉及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市(县)间户口迁移”。

2.《细则》第189条规定的以下1款户口办理事项,由县分局审批改为户籍窗口前台当场办理:

第5款 涉及我市农村地区之间投靠配偶情形的迁入农村地区户口迁移”。

3.《细则》第189条规定的以下2款户口办理事项,由县分局审批改为派出所审批:

第1款 六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十六周岁以上除外);

第8款 市内从学生集体户迁入非学生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理由:根据户籍改革及“放管服”改革精神,因上述户口事项所需要材料明确,业务办理量较大,为提高便民服务效率,降低层级审批。

(七)实行社区民警开展调查报告的白名单制度。为提高户口审批工作效率,明确下列14项户口办理事项,由社区民警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1.《细则》第188条规定的以下3款派出所审批事项:

第2款 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第10款 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第11款 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无法确认新采集相片与人口信息系统历史相片一致,或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申领人历史相片,且本人又不能提供证明其身份的、带相片的证件原件的”。

2.《细则》第189条规定的以下9款县分局审批事项:

第1款 非婚生随父出生登记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申报

第2款 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漏登、漏录、数据丢失、错误注销恢复户口等;

第3款 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无迁出记录的大学生毕业回原籍户口迁入,无服兵役注销户口记录的退出现役户口恢复;

第5款 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不含我市农村地区之间投靠配偶);

第6款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

第10款 申报社区集体户立户;

第12款 民族变更更正;

第13款 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第14款 一般疑难户口”。

3.《细则》第190条规定的以下2款市局审批事项:

第1款 出生日期更正;

第3款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特殊疑难户口”。

理由:根据户籍改革及“放管服”改革精神,明确社区民警开展调查报告的户口办理条款范围,除此以外的户口办理事项,直接由户籍内勤按照审批权限,将相关证明材料逐层提交派出所、县分局、市局审批(审核),提高户口审批工作效率。

(八)在全市户籍窗口推行户口审批“容缺受理”机制。在必要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合法的基础上,其他条件或部分辅助材料存在瑕疵、缺漏的,在告知所需补齐材料后,可以先行受理,进行材料审核程序,待申请人材料补齐后当场审批或上报,避免群众多跑腿。

理由:根据户籍改革及“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广基层公安机关经验做法,提高便民服务效率。